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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省吉林市**********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7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12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娄正坚,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本案被害人东某某经户外活动结识,因东某某系工商银行信贷人员,有一些客户资源,遂与东某某合作,由东某某负责拉客户经王某某同意后以东某某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等,王某某将所需款项转账给东某某,再由东某某转账给客户,利息二人分成,合同交王某某保管。2011年,吉林市人李某某通过东某某向王某甲借款140万元,后因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某授意东某某去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李某某诈骗,因报案需要相关借款合同,王某某要求东某某签订一个140万元的借条,才能将合同交给东某某。后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认定李某某诈骗东某某的数额包括了这140万。2014年王某某持东某某出具的140万借条到法院对东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期间,法院要求王某某等人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140万借条的真实性。王某某没有找到足够的银行流水,于是授意王某甲、胡某某出具证明说明没有找到银行流水的原因,王某甲、胡某某出具了虚假说明。法院判决东某某败诉偿还王某某62万余元,东某某因此被执行一套房产价值33万元及10余万工资。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甲与东某某就损失分担约定不明,东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损失没有查清,出具140万借条时,如何约定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认定出具借条的原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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