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九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贩,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住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组**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9日,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收到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九华山其礼蔬菜店销售含有国家禁用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涉嫌犯罪线索。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审查后发现,该蔬菜店2019年4月12日销售的被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的黄豆芽,购自被不起诉人王**处。经查,王**自2016年以来,在其位于青阳**镇**村*组**埂**号的家中生产加工黄豆芽成品,为使豆芽快速生长,王**在黄豆芽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致使黄豆芽成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加工生产后,王**再到青阳农贸市场以每千克2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黄豆芽。王**每天生产、销售的黄豆芽量在50千克以上(包含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11月6日三次检测中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共计150kg),九华山其礼蔬菜店在内的九华山风景区农贸市场内的多家蔬菜商户均从王**处购入豆芽,销售给景区居民食用。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没有查获王**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掺入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没有查清王**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掺入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来源,导致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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