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7********,汉族,初中,于2006年至2012年任平山县**乡**村委会主任,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平山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平山县城**小区。
辩护人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4月30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决定撤回起诉,当日平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平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西阜高速修建需征占**村土地,其中包括韩某甲承包的该村康沟东坡荒山,为将部分属于**村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占为己有,王某某、韩某乙(另案处理)在实地测量过程中超范围测量,将**村西沟本属于集体的30余亩荒山划入韩某甲承包的范围,非法侵占**村集体土地补偿款70多万元,2011年4月2日,韩某甲从多得的土地赔偿金中分出364000元分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其中14万元分给了韩某乙(另案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关于犯罪预谋及犯罪实施问题中韩某甲、王某某、韩某丙、韩某乙四人的供述和证言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二是承包合同四至及超范围测量问题中,现有证据相关人员对合同四至范围说法不一,对测量范围在康沟西坡还是在康沟东坡不清,多测量土地亩数只是按照被告人供述推算,没有相关部门的权威勘测;三是关于涉案款项问题中30亩地及72万补充款没有测量或评估证据,综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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