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住社旗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3月20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8日、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2月21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2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0日上午8时许,刘某某乘坐社旗至下洼的公交车行至社旗县陌陂乡车站附近下车,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灰色手提布兜(假肢用的锁具两个,假肢用的凝胶套一个,六条毛巾,一条夏凉被)、一株小橘子树和一株茶花放在路边,后步行向北到一家具店骑存放的电动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豫K7***的车辆途经该处,王某某发现放在路边的物品后随即将车辆停在物品北侧,将一株橘子树、一株茶花和手提布袋兜搬上车,并驾车驶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786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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