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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3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5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12日、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邵阳县塘渡口镇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位于中宏宾馆后面,后取名为中央花园),2015年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王某乙准建面积4876平方米,批准李某乙准建面积2845平方米,批准李某甲准建面积2276平方米。2016年王某乙等人建设竣工,县城乡规划局验收,王某乙的实际竣工面积为11475.37平方米,超面积为6599.37平方米,李某乙竣工面积为7810.32平方米,超4965.32平方米,李某甲竣工面积为6203.27平方米,超3927.27平方米。经过依法查明,王某乙的土地使用权在办证之前已经转让给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没有参与办理假证诈骗土地出让金,李某乙的土地使用权证在办证之前已经转让给唐某某、李某丙、刘某某、黎某某等人,但其和李某甲合为一股,为李某甲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办假证。李某乙、李某甲、唐某某、黎某某、王某甲等人通过伪造《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划核实意见书》获取《土地评估报告》,少交超容土地出让金,王某乙名下的(王某甲、唐某某办理的)实际少交超容土地出让金2926882.1元(少交5605.98平方米,每平方米出让金522.1元),李某乙名下(唐某某、黎某某等人办理的)实际少交超容土地出让金2312344.3元(少交4428.93平方米,每平方米出让金522.1元),李某甲名下(李某乙、李某甲办理的)实际少交超容土地出让金1855376.3元(少交3553.68平方米,每平方米出让金522.1元),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唐某某、黎某某等5人通过伪造虚假文件少交超容土地出让金7094602.7元,涉嫌诈骗国家土地出让金数额特别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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