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79********,汉族,山东省金乡县**村村民,济宁市**石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金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连翔石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2018年6月底收到法院裁定查封质押油的裁定书以来,不顾监管、非法售卖质押油,拒不执行裁定书执行要求,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虽然王某某有处分油品的行为,但无法认定王某某处置的油品就是金乡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油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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