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1********,汉族,初中毕业 ,农民,住方城县杨集乡**村**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以来韩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孙某某以代理销售兽药为名与南阳**药业公司法人石某某达成合作协 ,由石某某购进生产兽药的原料,并在方城县**镇**村**庄一家废弃的油厂内租用场地,雇佣王某某等人在该厂内进行兽药加工,韩某某(已判决)王某某等人负责将假药原材料拉到该油厂内交给王某某进行加工,该兽药加工完成以后,韩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再按照韩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指令,通过中通、宇鑫等物流快递将生产的成品兽药发往全国各地进行销售。经查自2018年8月份以来,1、韩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共支付石某某现金115000元用于兽药加工,销售金额共计243703元。2、李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共支付9万元用于兽药加工,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3、孙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共支付15万元用于兽药加工,销售金额共计28757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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