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8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5********,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王某甲以办理贷款名义寻找人员,包括曹某某、冯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12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至银行办理公司对公账户,并由王某甲将办好的相关资料转交刘某某,王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后刘某某将以上资料出售给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利用王某乙等人的银行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同年4月,被害人王某丙在台州市椒江区海棠花苑家中,被他人以卖口罩的名义骗走人民币370万元,资金转入王某乙的农业银行名为杭州舞信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王某甲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王某甲明知他人用于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也无法认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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