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551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省**县,住**县**乡**村****号,现住**省**市**区**路**号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安溪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已起诉)于2019年12月5日21时许,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县**乡**村往**街道方向行驶,至省道**线**路段,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其车碰撞右前方行人王某乙,至行人王某乙倒地及车辆损坏,陈某某驾车逃逸,随后李某某(不起诉)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先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闽****小型轿车至上述路段时碾压、挤压倒在路面上的王某乙,事发后李某某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均驾车逃逸。造成王某乙经送医院后确定已死亡。经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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