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冒用李某某的身份、编造自己在青岛市海事局上班,骗取胡某甲和胡某乙的信任后,以能够给胡某乙办理三期士官转四期士官为由,多次诈骗胡某乙、胡某甲现金共计53000元。
2019年5月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青岛市市南区五四广场地铁口被青岛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5月16日,王某向胡某乙退赔现金人民币53000元及之前所借胡晓兰的人民币1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王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的证据,无法证实王某在索要财物后是否联系他人帮助胡某乙办理转士官,经补充侦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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