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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栋)(公开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住宜川县丹州****,系宜川县**副乡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昌昌,系宜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8月6日、9月29 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宜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9日,曹**酒后同妻子杜**到**行政村队部,村找支书张**商谈其大棚被拆掉后其损失的费用问题,先在**村队部的第一书记房间同张**发生撕打,随后曹**又来到村委会办公室掀电脑、打印机发泄不满,随后,曹**与张**又撕扯在一起,曹**的衣服被弄到头上,王*趁机在曹**的裤裆踢了两脚。随后三人被杜**拉开。当晚曹**到宜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月25日,经陕西省宜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宜川县公安局认定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对被害人曹**实施了殴打行为,也不能证实曹**的损伤后果与王*有因果关系,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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