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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桂明)(公开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68********,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棠**路**巷**号。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2019年11月18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增公刑诉字(2019)842号起诉意见书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17日起诉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21日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9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乙在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巷**号旁因屋顶排水问题发生纠纷,后两人分别使用碎裂玻璃瓶和砖头进行打斗,致双方均受伤。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主要理由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一直不供述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的伤是如何造成的尚未查清,故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害人的伤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造成的,从而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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