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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永发)(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乡**街**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2月18日下午至次日上午期间,王某某、李某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袁某某、关某某等人,开车将被害人孙某某从南乐县城带至南乐县**乡**村韩某某闲院东屋、南乐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孙某某女朋友家中、南乐县**宾馆等地方进行看管、逼其还债,并对被害人孙某某实施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2、2016年1月25日下午至次日凌晨期间,为索取债务,王某某纠集魏某某等人开车从开封市通许县,将被害人郑某某带至南乐县**乡**村,在**村袁某某门市二楼,王某某纠集魏某某、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看管,逼其还债,并对郑某某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为了索取债务,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孙某某的事实,但王某某等人在非法拘禁孙某某期间,具有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郑某某一案中,袁某某虽然具有殴打郑良生的行为,但是否在王某某的指使下殴打了郑良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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