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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涛)(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4年10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安国派出所罚款贰佰元。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原为平凉市崆峒区**家庭农场经营者,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系亲戚关系,二人之间有债务关系,经常相互拆借资金。2016年7月份,王某以扩大经营为名,由涂某某积极联系王某乙、张某某为担保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凉分行申请贷款45万元。为了取得贷款,涂某某提供其之前给他人办理贷款时私自留存的加盖有“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印章的空白收入证明,伪造王某乙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副主任身份的证明材料、工资流水,就此取得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凉市分行的信任,于2016年7月11日成功骗取银行贷款45万元。至案发时,二人仅偿还银行利息19811.37元,致使银行损失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准确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亦无法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准确定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涉案扣押的60000元,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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