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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燕)(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3********,汉族,中专文化,乐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犍为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至今,乐山市**贸易有限公司沙石场采用采沙船在犍为县玉津镇机场村外岷江河道内非法采集河道内的砂石数量庞大。仅2019年1月期间,该公司旗下6只船只转运砂石的票据共221张。2019年初,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刘某某等人。乐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为王某某、生产经营主管为李某某。

2019年3月20日,犍为县公安局聘请乐山市星源船舶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对乐山市**贸易有限公司旗下6只船只的载重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乐立顺0005货船吃水、排水量、载货量对应表;乐立顺0006货船吃水、排水量、载货量对应表;乐立顺0007货船吃水、排水量、载货量对应表;乐立顺0008货船吃水、排水量、载货量对应表;乐立顺0013货船吃水、排水量、载货量对应表;乐立顺0016货船吃水、排水量、载货量对应表。

2019年3月27日,犍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乐山市星源船舶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对乐山市**贸易有限公司旗下6只船只载重量的鉴定意见,对2019年1月期间,6只船只转运砂石的221张票据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为:36603.672吨废石,4263.035吨河沙,总价值1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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