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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玉双)(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建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建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16日19时许,在辽宁省建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门前,被害人邓某某称王某某家羊损坏她家地里栽种的玉米苗,找王某某讨说法,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后王某某用放羊的鞭子杆打到邓某某身上,被在场两名邻居拉开。2018年7月27日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左侧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和两名在场目击证人均证实王某某用鞭子杆打在邓某某臀部一下,证据无法印证证明王某某故意伤害致邓某某手臂受伤尺骨骨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证鞭子一根移送返还侦查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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