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街**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晓春,云南典传(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8日05时许,被害人税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南门驾车送朋友去飞机场时与小区值守大门的保安王某某因停车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后被该保安王某某及后来到现场的谭某某、周某某等七人打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税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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