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辅警,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永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份至12月份间,叶某甲、廖某某夫妇(均另案处理)在永嘉县**街道**路**号家中开设棋牌室,吸引不特定人员前来以“牛牛”“麻将”“五十K”“十三张”等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头牟利。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坐庄进行“牛牛”赌博,并抽头牟利。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常招揽不特定人员来到永嘉县**街道**路**号即徐某某(另案处理)的彩票店中进行“牛牛”赌博,并抽头牟利,同时每场支付徐某某和廖某某一定比例的头薪。经查,至2019年12月5日被查获时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叶某甲、廖某某夫妇棋牌室里及徐某某彩票店中各进行“牛牛”赌博十场以上,每场参赌人员20人以上。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上塘派出所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于2020年3月10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调查核实以及自行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所做的承认自己有抽取头薪的笔录即2019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18日以及2019年12月26日在永嘉县看守所做的三份笔录系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人叶某乙、陈某某寿、叶某丙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关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抽取头薪的证言,经本院自行补充侦查后,与侦查机关的笔录存在较大矛盾,无法直接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抽取头薪的行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在聚众赌博过程中有抽取头薪的行为,即无法认定王某某主观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其涉嫌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永嘉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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