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81997********,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安泽县**镇,现住山西省安泽县**镇**村。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安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3日21时许,安泽县唐城镇卢某某报警称其在安泽县**镇西沟309路段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撞倒,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在对该事故调查期间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0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安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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