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某某市某某区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0月22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住云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号云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号,户籍地重庆市**镇**村**组**号**号。
辩护人张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永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4日至8月23日)。
永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21日,王某某在未签订永仁“碧水云涧”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冒用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持有变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印章等相关材料,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永仁县某某项目部与胡某某签订《永仁县碧水云涧项目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胡某某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出具《收条》一份,合同及收条上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印章。王某某在未履行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退还胡某某。胡某某多次打电话向其催要,王某某采取不接电话、把胡某某电话设为黑名单方式躲避,所收履约保证金被其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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