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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福生)(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街**号,2018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深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6月28日深泽县公安局铁杆派出所在深泽县**乡**村村南的工厂进行搜查,工厂分为东西两院,在西院郜某某、闫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吹瓶厂,现场发现带有蓝月亮标识的瓶子共计45500个、蓝月亮不干胶商标42000套、超能不干胶商标2000套、奥妙不干胶商标600套。经查,郜某某、闫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吹瓶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擅自生产他人注册的商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泽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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