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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福顺)(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65********,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通榆县******村民代表,住通榆县******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于201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另案)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通榆县**乡**村**村民殷某某向纪委举报,**乡**村的党支部书记高某某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报玉米补贴,骗取玉米补贴款,请求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经**乡纪委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经通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认为高某某在任**乡**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虚报玉米补贴面积165亩,涉嫌诈骗案,遂于2018年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经通榆县公安就侦查,高某某伙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虚报玉米种植面积173.1亩,骗取国家玉米补贴资金16053.29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主观非法占有的犯意无证据体现;二是犯罪主体方面,本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一个是村书记,一个是村民代表,其二人是在履职过程(统计申报玉米生产者补贴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报套取的行为,属于特殊主体;三是客观方面,即便认定其二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补贴,因此对其二人行为定性应认定为贪污行为,共计虚报玉米种植面积173.1亩,套取国家补贴资金16053.29元。因贪污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三万元),不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王某某虽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另案批捕,目前尚无判决),只能认定为贪污行为而非贪污犯罪。综上案件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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