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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程营)(公开版)_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8********0856,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现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县**镇**村。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立案,同年5月7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4日被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宜黄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4月25日14时46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沪******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抚吉高速公路126公里450米处,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支队直属六支队第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202mg|100ml,民警当即采取强制措施扣留其驾驶证,并带至宜黄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现场处理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之后将提取血液送至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宜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为:交警大队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时,其驾驶的沪******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故障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带上,车子处于熄火状态,其本人喝完酒便在驾驶内休息,未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后检测出的酒精含高达175.18mg|100ml,仅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仍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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