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5********,汉族,初中文化,黄泥河林业局上马厂林场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上马厂林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黄泥河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鲁民,男,身份证号222403196306240033,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黄泥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喜文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黄泥河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间,黄泥河林业局上马厂林场安排张某某、王某某在黄泥河林业局上马厂林场**林班**小班内实施木材采伐作业,采伐方式为落叶松皆伐,其他树种的林木均保留。在实施采伐作业过程中,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生产作业规程,在明知采伐作业区域内的樟子松系保留树种的情况下,仍然将作业区域内的樟子松树木伐倒。王某某在明知作业区域内的樟子松系保留树种的情况下,没有制止张某某的采伐作业行为,放任张某某将应当保留的树木樟子松伐倒。造成采伐作业区域内应保留树种樟子松被大量伐倒。经鉴定,涉案樟子松总株数165棵,立木蓄积31.0275立方米,原木材积24.530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4718.48元。即二人涉嫌滥伐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王某某滥伐林木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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