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聋哑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镇**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7日9时30分许,王某某骑摩托车行驶至**镇**村集市,趁林某某在集市卖东西,货车车门未锁之机,将货车副驾驶车门打开,将车内5000多元现金盗走。当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在其家中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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