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镇**村**庄**村3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6月17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批捕,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16年6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峰,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江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王某某,王某某声称离婚多年,2016年6月1日上午,王某某以与江某某结婚的名义收取江某某礼金6万。2016年6月3日王某某在涡阳县城宇家快捷宾馆办理入住,并将后续两天房费预交,2016年6月4日王某某与江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第二天上午王某某以还婚纱的名义从受害人家中逃走,躲到先前预订的涡阳县城快捷宾馆207房间。6月9日17时,被害人江某某报警;6月9日晚20时,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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