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系张家口**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运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张家口**煤炭物资运销有限公司、张家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和宣化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已起诉),在与山西**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煤炭购销合同、使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指使公司会计主管胡某某(已起诉)操作资金回流等手段,经由范某某、张某某、吕某某(该三人均已起诉)、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等人将虚假材料送交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先后接受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合计金额194014101.57元,税额32982397.43元,价税合计226996500元,后全部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32982397.43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称未参与过公司的具体经营,主观上不明知其公司接受山西**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李某某、胡某某供述证实王某某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调取到证实王某某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检委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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