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7月26日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份至2015年10月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赵某某在刘某某处获取网路赌博账号d1125发展下线人员曹某某、何某某(二人未到案)等人并接受下线投注后向赵某某投注,涉案赌资约人民币10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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