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
唐开检环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楼**楼**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咸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阙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王某某于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在开平区**镇**村北阙某某大院内非法经营塑料颗粒厂,以盗窃电力的方式进行生产并从中获利。被盗电力经开平区物价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19786.93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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