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牟定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家中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后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1日止,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骑着摩托车到牟定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妻子洪某某,在门口被王某某用一辆滑板车殴打,导致杨某某头部、右手食指受伤。经楚雄三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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