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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豪)(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XXXXXXXXX,X族,大学本科,XX省XX人,系XX乡人民政府临时工,住X县X镇X村X社X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日被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X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X中队在X公路X检查站设卡检查车辆,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X驾驶甘N.340XX的白色大众轿车由X方向行至设卡点撞飞设卡锥桶,后又将执勤辅警马XX撞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当场昏迷不醒,随即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马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X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出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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