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市,住**市**街道**花园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21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10日,**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补查重报。2020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4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报。
山东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田某某、王某丙等人喝完酒后到**市**路****宾馆二楼****KTV唱歌,在上楼的过程中,因琐事与陈某等人发生争执,又在KTV包间内发生冲突,犯罪嫌疑人陈某(已判)、李某某(已判)、沈某某、刘某某等人先行下楼,李某某在其车内拿出木棍、铁锨等工具,在宾馆门口叫骂着等王某甲等人。王某甲、田某某、王某丙等人从楼上下来后,王某甲在双方相互靠近的过程中打了陈某一巴掌,后双方相互厮打在一起,造成陈某、王某甲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头皮创口瘢痕损伤为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寻衅滋事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王某甲一方下楼是否知道陈某一方持械堵着KTV门口叫骂、在KTV二楼是否存在约架行为;张某丙、刘某丙、张某丁、曹某某、刘某甲赶到KTV门口是否有人约集,受何人约集及具体目的无证据证明。已经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