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86********,满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乡*村*组*号,现住西丰县*乡*村*组*屯。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我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某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铁岭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3日将本案指定昌图县公安局管辖,昌图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吴某某因经营葡萄大棚需用钱,使用王某某的身份信息,采用虚假抵押物、虚假的贷款用途在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贷款。2019年5月5日,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中称:王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在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贷款860,000元,抵押物为流转土地31.64亩及地上附属物大棚。此笔贷款于2018年6月26日已逾期形成不良贷款,截止到2019年5月5日,尚欠本金860,000元,尚欠利息286,421.65元,本息合计1,146,421.65元。上述贷款实际使用者为吴某某。经初查,吴某某于2010年至2019年间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712万元,在西丰县邮储银行贷款127万元,王某某和马某某在明知吴某某违法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积极协助吴某某完成骗取贷款行为,给上述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供与证、证与证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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