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跃霖)(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94********,汉族,职高一年级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新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自己的云******白色福特轿车到新平县**路**段**工地上盗窃钢筋、钢绞线时,被工地工人发现后制止,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欲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王某甲抗拒抓捕,将工人旦某某的右手虎口咬伤,将邓某某的额头打伤。工人制止王某甲逃跑时将王某甲驾驶的轿车挡风玻璃砸坏,王某甲抗拒抓捕时再次从轿车后备厢拿出刀和扳手对工人进行威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存在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新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存疑不起诉。

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砍斧、活动扳手各一把,退回公安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