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细河区,住阜新市细河区**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阜新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阜新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阜新市市北新村旧物市场(狗市)接触到一名南方口音男子,对方劝其贩卖性药并从中获利。于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开始从对方手中购入性药在阜新市市北新村旧物市场(狗市)贩售。犯罪嫌疑人以每盒10元钱的价格购进“增大延时片”24盒,并以每盒15元的价格销售15盒。王某某共计获利75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故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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