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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金朋)(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公司**,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建平县**村**号,现住址建平县**街道**街**号楼**单元**。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捕,于当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2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3日由朝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4日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朝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2008年至2017年担任太平**保险公司建平**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私自设立小金库及利用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644781.73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在任期间太平**保险公司建平**公司设立的“小金库”收支情况进行了会计鉴定,发现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务据为己有。审计报告显示王某某多拿走公司资金392781.73元人民币不知去向,也没有账目记载。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人民币,通过讯问王某某本人,王某某称均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这100万元的借款太平**保险公司已经将该笔欠款偿还。通过对小金库账目的审计发现借款只入账了748000元人民币,差额的252000元没有入账,王某某本人提供不出用于公司的证据。该392781.73元、252000元两笔资金合计644781.73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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