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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金铭)(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男,1960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00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该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抓获,同年3月23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30日、7月13日两次退回闻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8月27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份,山西**公司在和**公司(法人代表王**)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山西**公司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887047.09元,税额3380797.07元(全部在税务机关抵扣,给国家税款造成3380797.07元损失),价税合计23267844.16元,经银行查询,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15日、2014年9月16日,**公司付给山西**公司合计9380000元货款后的当天通过汪****公司实际经营人,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卡资金回流91635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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