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镇****。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经安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6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经安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安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天池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安图县人民检察员移送审查起诉,安图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 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小市场红日妇幼保健品商店销售玛卡伟哥、VIG0R、 MACA 、吉达强肾、黑蚁王、Vigour 、德国黑倍、极品狼8种产品,后经鉴定上产品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取消了按假药论的规定,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重新出具鉴定意见,因扣押药品数量少,不接受药品成分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销售的产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假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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