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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鸿涛)(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本区**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案发前在本区**镇**小区门口经营棋牌室。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26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7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同年7月8日、9月17日两次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起诉。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酒后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本区**镇**小区门口经营的棋牌室,要求打500元麻将遭拒后,言语挑衅客人赵某某,双方发生口角,赵某某被人劝离现场,随后刘某某又言语调戏王某某女友侯静,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击打王某某面部一拳,王某某亦在刘某某面部击打两拳、肚子上踢一脚,后在抓住刘某某衣领往门口拉扯过程中将酒瓶碰倒打碎,二人倒后手部被碎玻璃割破,王某某起来后朝刘某某身上踏了一脚,并将刘某某拖拽至门口,致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该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的陈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案件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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