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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威)(公开版)_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03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现住址营口市站前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被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4日,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立交桥西侧营大路附近,杨某某从田某某手中以20万元人民币购买一台黑色酷威牌吉普车,并签署车辆买卖协议,后经调查,田某某在2016年6月30日,将该车以15万的价格抵押给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杨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到营口市**管理所后被告知田某某提供的车辆绿本是假的,且田某某至今未将其黑色酷威吉普过户给杨某某,也未将20万元人民币返还给杨某某。

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案发于2016年11月,直至2019年杨某某6月才报案,经调查,其是在与王某某商量后报案的,而王某某与田某某因做生意已经产生矛盾,王某某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根据田某某的辩解,其所谓的卖车,实为借款,且绿本也不是其做的,就该辩解,虽有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予以否定,但从交易习惯分析,也无法排除是借款的可能性,况且绿本到底是如何制作、从何而来事实不清,而得到的钱款也确实有一部分给了王某某,田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疑点。

三、杨某某的损失已经由王某某归还,不论王某某出于什么原因把钱还给杨某某,杨某某已经没有损失,也就没有了犯罪数额。根据田某某的辩解,其之所以没有还款,是因为其与王某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某欠田某某钱,所以没有把这笔钱给王某某,王某某才让杨某某报案的,而且其在杨某某报案前,也跟杨某某沟通过还钱的事,但杨某某认为这件事已经和杨某某没有关系了,剩下的事是田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事了。对于上述情况,从诈骗罪认定的角度,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四、即使能够认定诈骗的事实,但本案是个人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存疑,如果是共同犯罪,在立案之前已经将钱款还给杨某某,亦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综上,该案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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