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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小栋)(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69年**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公民身份号码1324331969******,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乡**村,住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6日被安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新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30日21时许,在安新县**乡**村田某丙家门外,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田某乙兄弟二人酒后滋事,殴打邻居田某丙,致田某丙肩部、颈部受伤、鼻骨骨折。2019年6月3日,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中心对田某丙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田某丙的伤属轻微伤;2019年7月29日,经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田某丙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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