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检公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绥中县**镇**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李冰镜,艾思聪,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绥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2日,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绥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9日8时50分许,绥中县**镇**村村民刘某某因为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发生感情问题来到杨某某家中,与杨某某的儿子田某某发生争执至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用钢筋将刘某某头部、手部等位置打伤,致使刘某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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