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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062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2017年9月经单某某介绍加入**平台传销组织,并接手单某某成为C2、C1层级,并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讲师职务,其负责管理盘共计25人。在该传销组织期间经田某某个人同意担任刘某乙杨帆起航2群B层职务,该盘共有57人。田某某自加入传销组织后个人介绍发展6人加入该组织,田某某本人供述在**平台担任C2、C1间累计获利69663元。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加入传销组织并担任领导层级,以讲师宣传的方式引诱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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