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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洪洞县大槐树镇**村人,农民,家住本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洪洞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5日提请我院审查逮捕,我院于8月2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2019年8月2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事实;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为了完成达飞云贷业务任务,用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操作下载注册了达飞云贷APP,并征得被害人张某某同意,在张某某达飞云贷APP贷款20000元,贷款后所产生的费用由田某某承担,再由田某某通过微信或者银行卡转给张某某让其通过APP还款还息,持续到2018年10月还款还息时,田某某因无偿还能力开始推辞、不与张某某见面、也不接电话,张某某被达飞云贷的催收人员多次催要,最后张某某迫于无奈出钱,连本带息共计还款23735元将这笔贷款归还。2019年8月16日,田某某父亲田某某甲偿还张某某23750元。

经本院审查认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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