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K289214(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号X01352008,初中文化,代购,户籍所在地香港大埔露辉路倚龙山庄29座3楼B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5日至8月6日期间,被害人胡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荷园路中海文化熙岸8座1001房通过微信、电话向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委托代购3个爱马仕手袋,并通过网上银行分多笔将全部货款人民币421600元转账至田某某的银行账号。后胡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促田某某交付3个爱马仕手袋,田某某以不在香港、转由其姐姐田宝珠邮寄等理由敷衍,或者拒不接听电话。2014年8月15日,田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火车站顺丰速运网点邮寄两个空的爱马仕盒子、月饼、饰品等物品到被害人朋友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清华城11栋308房的地址,谎称已经邮寄3个爱马仕手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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