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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李某某得知黑龙江省大庆市李甲某盗窃原油团伙内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李某某将此情况告诉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并出资让田某某迅速拆除非法化油的设备以逃避公安打击,田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非法加工石油原油情况下帮助李某某拆除了在阜新市****镇前营子村公墓旁*****厂区内非法化油的设备,同时将被污染地面渗坑及油污填埋推平,并将拆除的化油设备藏匿于其**镇原阜新****公司院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是否明知李某某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让其拆除设备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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