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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绰号“长毛”,男性,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XXXXXXXX001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XX县,住址:XX县XXX路XXXX号XX小区XX楼X单元XXX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鄯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另案处理)在鄯善县连木沁镇地质大队东大门对面临街门面房,使用王某甲(其母)的身份信息出资注册了“鄯善县欢乐时光动漫城”(中间有停业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丙为该动漫城负责人,实际经营管理,并将动漫城的工作和收入情况向犯罪嫌疑人祝某某汇报、上交。犯罪嫌疑人祝某某以合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在鄯善县连木沁镇欢乐时光动漫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4人座的捕鱼机、2台10人座的打鸟机、1台8人座的斗地主连线机、2台4人座的打鸟机)。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及其下属负责人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丙利用上述游戏机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涉及参赌人员21人,涉及赌资7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鄯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田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鄯善县公安局查封的刘某某(田某某妻子)位于鄯善县天马小区内的房产(鄯善权证九区字第000XXXXX号)一套予以解封、发还至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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