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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某)(公开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不起诉人田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001********452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区**市**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7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3月13日;自2020年5月14日至5月28日)。

托克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丈夫林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以每次2000元的高价格租用田某某经营管理的****小区**茶楼二楼包厢用于开设赌场,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崔、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他人以“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张某某负责组织乌鲁木齐参赌人员前来参与赌博,李某某组织吐鲁番参赌人员前来参与赌博,张某某组织**县参赌人员前来参与赌博。赌博人员每人每把下100元或者200元的底,每人发三张牌,不看牌赌客跟100元,看牌赌客跟200元,400元开牌比大小,牌大者为赢。赌博过程中,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三人出资,给输完的各自联系来参赌的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并由李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每把获利100元到数百元不等,共计获利超过50000元,由张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均分。马某某、崔某某受雇于张某某、李某某在赌场内提供饮食及香烟等服务,马某某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接送参赌人员到**县参与赌博,崔某某负责在赌场外望风;李某某跟随其姐姐李某某到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每次李某某给其200-300元;林某某和田某某通过将茶楼以明显高于合理价格的高价租给张某某等人使用获利4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托克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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