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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永忠)(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经名“尔来”,男性,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XXXXXXXX005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XX县,住址:XX县XXXX路XXXX号XX小区X巷X号,无业。2005年6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鄯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另案处理)在鄯善县城镇棉麻公司路口门面房,使用依某某的身份信息出资注册了“鄯善县红阳动漫城”(中间有停业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忠先后在该动漫城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将动漫城的收入负责向犯罪嫌疑人祝某某上交。犯罪嫌疑人祝某某以合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在鄯善县红阳动漫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4台6人座的“海洋之星”打鱼机、2台4人座的“神秘小鸟”打鸟机、1台10人座“2488”连线机、1组10人座“12生肖”连线机)。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及其下属负责人王某、张某某、田某某利用上述游戏机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涉及参赌人员26人,涉及赌资32.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鄯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田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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