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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铁柱)(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北省**工作人员,辛集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赵县公安局京港澳高速赵县西口警务站抓获,同年5月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30日、7月13日两次退回闻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8月27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1月份,山西**公司在和辛集市**公司(法人代表田**)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山西**公司给辛集市**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开具发票金额2896777.81元,税额492452.19元,价税合计3389230元。经银行查询,2014年12月5日,辛集市**公司付给山西**公司3389230元货款后的当天通过被不起诉人田**等人的银行卡资金回流1200000元,2019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田**主动退还涉案款49245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辛集市**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代表真实交易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田**492453元涉案款项由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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